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1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1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