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