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出租场所安全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本场所 (地址:XX)的甲、乙双方租赁协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一、甲方应提供产权证等能证明其建筑物合法性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乙方应提供在该场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有关许可证等有效的证件。甲方应查验相关证照、并复印留存。 三、甲方出租的场所,经甲、乙双方确认,符合乙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应由甲方确认后乙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乙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乙方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1、更改及破坏租赁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