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及车辆管理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21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