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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