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