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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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 京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规 定南 京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印二 0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第 三 章 技 术 服 务第 四 章 奖 励 扶 助第 五 章 罚 则第 六 章 附 则 3 南 京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规 定第 222 号 政 府 令( 2003 年 9 月 9 日 发 布 , 2006 年 4 月 27 日第一次修订,2010 年 12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2017 年 10 月 30 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

2、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 4 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

3、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5 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

4、、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 6 法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

5、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7 (二)帮助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五)负责本单位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育龄夫妻有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应当主动终止妊娠。 第十二条 凡

6、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 8 终止妊娠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

7、个人使用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9 鉴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章 奖励扶助第十六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 10 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第十九条 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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