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杜绝各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与确认 第1条 必备条件 1、工作票签发人: 设备运行维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及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工作票签发人的资格。其他人员的工作票签发人任职资格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2、工作负责人: 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上人员;或者不具备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五年及以上,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且安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也具备担任相应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3、工作许可人: 从事本专业运行岗位的值班负责人、正值班员、值班调度员副值及以上者具备工作许可人资格。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须担任者,应具备相当于工作许可人的资格,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2条 确认程序: 1、每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