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