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