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根据2021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