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