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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