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第 2 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第 3 条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