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