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