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护品发放范围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第二条 护品领用与保管(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