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所计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水平,落实国务院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切实降低农村电网电能损耗,规范农电计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供电营业所应设立计量班,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表计新装,轮换,校验,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条 供电营业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负责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管理工作,编制计量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第三条 认真执行计量法、电力法及上级制定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四条 组织制订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计划,经上级审定后,负责实施。第五条 加强对电能表、互感器、计量检定标准设备、封印钳、印模的管理,按规定进行检定和轮换。第六条 要逐步淘汰不合格的电能表,推广使用新型的宽负荷、长寿命电能表。第七条 农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制,由供电所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台区总表只作为县电力局内部考核表。由局计量站委托供电所管理。第八条 农村高压线路上新增配电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