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建立健全矿井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主要包括:健全专业机构,配合检查人员,定期培训和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素质,建立各级领导和检查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区域分工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建立矿长、总工程师每天阅签瓦斯日报表制度;建立盲巷、密闭启封等瓦斯管理规定;健全放炮过程中的瓦斯管理制度;健全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及瓦斯监测装备的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稳定、可靠、连续地向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以保证及时排放和冲淡矿井瓦斯和粉尘,使井下各处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的要求,实行分区通风,各采区要有单独的专用回风道,不得串联通风。 三、加强盲巷和采空区瓦斯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排放瓦斯的分级管理。凡因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恢复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已封闭的停工区以及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五、加强放炮过程中的瓦斯管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