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 第1条 为确保职工在供电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供电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必须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供电工作(包括送、变、配、用电)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行、检修、设计、安装、安全用电监察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站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到用户去工作也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4条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2)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为采取封挂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5条 供电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