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制度 一、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实效,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项目建设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域时,由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管辖。中省直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由省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可以指定下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已经批准立项和计划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拟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报同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实行立项报告书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应当共同填制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项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