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级、分析与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处理。对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事项的质量损失(一次损失低于500元的责任赔偿按质量赔偿制度执行)。 2、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按金额的大小及后果影响程度区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类型。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在1000元以内; b、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前后道连续损耗工时在50小时以内的。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2021元以内; b、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前后道工序连续损耗工时在50-100小时,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2021元以上(含2021元)至500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