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