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临时轨道运输期间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项、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及时批复乙方的区间(车站)施工申请书。 2、甲方轨道车司机在乙方作业区段应缓慢行驶,在距作业人员100米外看到黄色闪光灯,应鸣笛放慢正常车速,必要时停止行车。 3、对于乙方的违反安全防护、行车办法及其他一切违章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责令其整改,并将违章行为报项目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项、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进入轨行区或车站施工,不得向区间、车站开行列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经甲方批准进入轨行区或车站施工或开行列车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12号线项目公司发布的上海轨道交通12号线轨道沿线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凡因违反该规定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期间所用的一切安全防护标志、安全用品、通讯工具等必须符合要求,并经常检查或检验,确保其安全防护性能及使用正常。 4、车站的隧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