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