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引言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 (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 (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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