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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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 第五十五条 压力容器用钢要求 (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不大于0.45%。如需选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 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不应大于0.25%。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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