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