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办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21元 1、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