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工厂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3.1.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1.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3.1.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3.2申请制度和规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3.2.2由设备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厂长和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3.2.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3.2.4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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