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关键装置为催化装置、加制氢装置、常减压装置、;重点部位为储运罐区、装卸台、高压配电室。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1.关键装置为: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2.本规定所指重点部位为: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四条 职责 1.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公司领导承包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承包部位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整改情况; (4)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