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 (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职责 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 (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