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2.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