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员范围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带班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 (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带班要求 (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 (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 (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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