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施有效对环境、健康、安全、工作条件等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以及控制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工作职责 3.1 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简称EHS委员会)负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3.2 EHS主任(含副主任,下同)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在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 EHS委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 3.4 行政管理中心及工程组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使用工具器材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5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 3.6 消防及保安人员负责办公区、厂房、宿舍、食堂等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4、工作程序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