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抄告、整改、验收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损坏或缺失;防火门配件(闭门器、顺位器)损坏或缺失;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