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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