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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