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科学性、预测性和指导性。 第三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按照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分析研判会议。 第四条 会议应当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各相关部门、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火灾形势和典型火灾案例,分析火灾特点、规律; (二)传达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总结上一次会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查找本地区有可能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分析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五)结合季节、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