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2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5、.、雷管必须分别放在.、雷管箱内,雷管和.混装,雷管或.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100元。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50元,一发雷管罚款100元。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5元/米。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20元。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20元。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采掘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严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泡泥封装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罚.员10元/眼。11、不用炮棍装药罚.员100元。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单位跟班队长、班长、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