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物品必须由持.作业证人员到.库领取.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物品。 2.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物品的容器,.、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物品。 5.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面.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作业结束后,剩余.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