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防火要点释疑(二) 5 主厂房电梯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电梯的供电应符合9.1节的有关规定; (6)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以往的电厂工程设计,主厂房的电梯为货梯,未考虑作为消防使用,主要由于发电厂厂房的特殊性,主厂房内人员较少、厂房内的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小的原因。但本次修编考虑锅炉房较高,虽然火灾危险性小,一旦发生火灾,给消防队员救火带来不变,而完全按消防电梯考虑对于电厂钢结构诸如前室布置和电梯围护墙体的耐火要求等难以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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