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实行安全监察。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检验技术机构。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