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