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冲击地压矿井有关形体冲击地压煤层的各项工作,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指定单位负责,鉴定结果由煤炭工业部公布。 第2条 本规程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3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冲击地压矿井矿井有关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矿务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4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等资料为基础。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5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