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第三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四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第五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六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七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八条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第九条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十条 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