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许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延长测试作业系指在原钻井装置上或井口平台实施并有油轮或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第三条 作业者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请延长测 试作业许可,安全办公室经过检查认为设施及人员满足了有关安全要求并颁发延长测试作业许可证之后,作业者才能开始作业。第四条 作业者申请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应按程序向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交申请书、资料并安排现场检查。申请时间应不迟于作业开始前十五天。第五条 作业者应提供下述与延长测试作业有关的资料:51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一格式的申请书;52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二格式的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53原钻井装置有效的作业许可证复印件;54工艺流程总图布置及技术说明;55延长测试工艺系统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油气加热器、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