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车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贮罐区、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灌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槽车、电解槽、冷冻机房、贮罐等)。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过铵车间、仓库及车间周围)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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