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务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 负责建立健全、管理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及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的定期复查,以及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复审体检,发现禁忌症及时向生产部及人力资源部反映。发现职业病和急性中毒时负责向上级卫生部门上报。 (3) 负责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对新劳务派遣工的身份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 (4)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 (6) 审核、审批本单位/部门的作业文件,不断修改完善本单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