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丢失驾驶证;丢失行车证;丢失营运证;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